首页 社会民生 阆中14岁孩子骑电动车将人撞成十级伤残,家长赔了75000元

阆中14岁孩子骑电动车将人撞成十级伤残,家长赔了75000元

近日,阆中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撞伤路人的交通事故案件,通过此案向社会公众普及了交通安全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据了解,2023年10月,年仅14岁的安某某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不慎撞伤了路人冯某。经过阆中市交警大队的调查认定,安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在事故发生后,冯某与安某某一家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协议。安某某一家书面承诺支付冯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款共计75000元。然而,安某某一家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冯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案件后,阆中市法院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迅速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赔偿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法律法规、公平正义和人情关怀融入到案件中,有效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调解员耐心地对安某某的母亲解释说:“虽然安某某骑车撞伤冯某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但既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安某某还未成年,作为父母,你们具有监管义务。当孩子骑车撞到人时,应积极与受害方沟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快解决问题。这样不仅能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也有助于培养他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普法教育,被告方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这一结果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冯某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传递了交通安全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信号。

此案的调解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更加凸显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此案的普法意义在于提醒广大家长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只有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有效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同时,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阆中在线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lz520.net/archives/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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