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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出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有效落实,昨(23)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 由该院牵头与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从多个方面对该类案件办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规范。

“首先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条件。”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 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应当慎重适用的侵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惯犯累犯等情形; 明确了从宽幅度标准和量刑幅度范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自愿认罪认罚的, 应当给予越大的从宽幅度, 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应当不超过6个月,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 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量刑建议幅度应当提出不超过二年; 明确了权利告知及程序启动、回转等机制。在权利告知方面,《细则》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告知; 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委托辩护人告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法律文书“三书合一”。

在程序启动方面,《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 公安机关应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 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 检察机关应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告知人民检察院, 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再移送人民法院按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办理。

网络配图

在程序回转方面,《细则》分别对审查起诉阶段、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庭审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对适用速裁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人民检察院一般在受理后10日内提起公诉, 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延长至15日;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0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延长至15日; 速裁程序庭审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在宣判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速裁程序庭审可以采取多案集中开庭, 集中核实被告人身份, 分别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集中宣判的方式;强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判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未采纳其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 应当区别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 

对被告人仅以量刑问题为由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其撤诉,经说明被告人仍坚持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风险防控机制,将自愿性审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为重点,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 放纵犯罪等情形。

此外,《细则》 还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文书制作以及公、检、法、司之间的协调配合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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