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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每年7月30日定为保护日

记者近日从阆中市人大获悉,《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新条例增加了古城保护范围,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确定每年7月30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新条例规定,阆中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古城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古树名木;工业遗存;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习俗;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规定每年7月30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新条例将重点保护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适度扩大了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增设了环境协调区,将城周山体、水体纳入保护区,设立了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新条例在保留现行条例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对3个区域的禁止行为和相关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并限制不符合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商业业态规划的商业行为。新条例还赋予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部分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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