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侯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阆中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侯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3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据了解,第一次开庭审理中侯某某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作罪轻辩护。
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底,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自己开出租车的便利,以每次收取100元车费的方式为阆中的吸毒人员任某某等从南部县许某某、徐某某处购买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许某某、徐某某共计人民币43931元,折合海洛因共计约43.931克。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公诉人多次向侯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并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但被告人侯某某仍拒不认罪。鉴于侯某某系被公安机关盘查之后主动供述帮人代购毒品的事实,其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