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民生 注意!阆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重要调整!

注意!阆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重要调整!

广大参保群众

各位乡亲父老

为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工作

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南医保[2021]60号)文件规定,对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呢?

还请您往下看

1.基本医保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6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800元。

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南充市外三级以下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2.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

南充市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和四川省外医疗机构50%。

南充市外省内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基础上下浮10%。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含门诊腹膜透析):三级甲等医疗机构73%,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76%,二级医疗机构8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9%。

3.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三个月

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缴费满三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续保)人员缴费(续保)满三个月的次月开始开始享受相应险种的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

将城乡居民(含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底前。

将在集中缴费期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的、新出生婴儿出生后三个月跨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缴)标准调整为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不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

5.居民医保转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标准调整为:

每缴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年折算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个月

将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12月续保参加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6.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含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本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医务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般诊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每门诊1人次(含一个疗程),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1人次(含一个疗程),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5元。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比例进行支付,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

市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用总额预算管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管辖区参保人数预算给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每人2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超支不补。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报销。

7.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名称规范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将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内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温馨提示

上述调整政策自2021年10月22日开始执行。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阆中在线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lz520.net/archives/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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