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赵兴桃在阆中市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还房工程中务工,该工程由四川南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南亚实业)承建。同月14日上午,赵兴桃在施工中被异物撞入左眼,损伤鉴定为4级伤残。今年4月7日,法院判决南亚实业赔偿赵兴桃人身损害赔偿款71838.14元,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两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义务。5月9日,赵兴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12日,突如其来的地震使赵兴桃家的房屋倒塌。执行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长李全林当即安排执行法官对赵兴桃表示慰问,并要求执行人员将抗震救灾与案件执行结合起来,解决好受灾申请人的实际困难。通过努力,被执行人终于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5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执行人南亚实业的有关人员来到阆中,将赵兴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一次性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