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34年,筹办自治,全县分为10个区,城一区(在城)、北二区(滥泥沟)、西三区(凤鸣)、西四区(柏垭)、南五区(河溪)、南六区(洪山)、南七区(金垭)、东八区(石滩)、北九区(老观)、东十区(望垭)。区设团总办事处(后改为区公所)和团总(后改区正)1人。
民国24年,川政统一。全县划为3个区,第一区署设城厢镇(后迁双龙场),第二区署设金垭场,第三区署设千佛场。各区设区署及区长。
区署由区长主持,贯彻县政府各项施政计划。督导各联保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区署设录事1人,助理员3—5人,协助区长分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项。民国28年12月裁撤第一区署,民国29年3月裁撤第二区署,民国30年3月裁撤第三区署。裁撤区署后,各区设指导员1人,在原区署所辖乡镇内指导、督理政务。民国34年11月,各区设警察所,次年撤销。

